库存商品差额纳税用销项税抵减如何做会计处理?
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出口时因为还未进行免抵退税申报,不用考虑免抵退税的影响,企业只需对出口业务是否应确认收入进行处理,一般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免抵退出口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因为此时不用考虑免抵退税的影响,所以也无须将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转入营业成本,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
贷:库存商品
【案例分析】
广告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广告公司与客户签订广告代理合同,含税总价1060万元,与电视台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742万元。①借:银行存款
10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 (1060÷1.06×0.6)
②收到符合条件可以差额纳税的发票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42 (742÷1.06×0.6)
贷:银行存款 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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