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留抵税转成本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12月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从2017年1月起,将期末留抵税额余额一次性转入“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由此不再限制留抵税额的抵扣。
5月初应将之前的进项留抵税额转出: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当本月可以抵扣前期留抵税额时,按照规定计算可抵扣的留抵税额,做上述相反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而如果是营改增后留抵税转成本,则这样做账务处理:
比如购入现在转而用于构建不动产,计入在建工程
购入用于职工福利,计入管理费用等
借: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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