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营业收入如何做会计分录?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进一步细化了121号文件的执行口径,对“实际支付”作了明确定义。其中第九十一条规定,实际支付利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因此,笔者认为,对利息的税前扣除,应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应以是否已支付利息为前提。
因此,对于跨年度营业收入,则会计分录如下:
1、冲减收入
借:应收账款 (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红字)
2、冲回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红字)
贷:库存商品 (红字)
3、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到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跨年度营业收入的会计分录,上述小编给您整理的方法现在清楚了没有?如果您有不同的意见,欢迎您与会计学堂的老师一起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