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款借方有余额的情形下如何写会计分录?
答:对增值税留抵税额作为资产列报的规定,最早出现于“营改增”的会计处理规定中,但其基本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其他一贯适用增值税的企业,并可推广到“应交税费”科目中其他税、费的借方余额。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根据其余额性质和流动性,在财务报表中进行列报和披露。
对于减免税款借方有余额的情形下,则会计分录是这样的:
1、国家减免增值税以外的税款,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xx税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收入
2、国家减免增值税税款,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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