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转收入的税款如何做会计核算?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原“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同时,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也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名称调整后的“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税费种类也同时发生了重大改变。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精神,“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这些税费在原“营业税金及附加”和“管理费用”科目分两部分核算,但是具体如何操作,财会〔2016〕22号文件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
对于结转收入的税款,可以这样考虑:
举个例子,月份终了时,将应免税的销售收入折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按6%或4%的征收率计算 免征增值税税额。作会计核算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补贴收入
结转收入的税款,其会计核算怎么操作行得通?上述小编给您整理的方法,您现在清楚了没有?更多会计方面的干货,欢迎您持续关注会计学堂文章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