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分包发票该如何做账务处理及相关政策依据
答: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筑业的总包人不再被规定为分包人的扣缴义务人,建设方与总包方均不再是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分包方应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案例分析】
工程总包方的一个简易计税项目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0万,同时取得1张分包方发票,分包方开具的是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5万,总包方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工程总包方应进行如下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65048.55
应交税费 简易计税 34951.45
取得分包发票的账务处理,上述小编给您整理的方法,您现在清楚了没有?了解更多会计知识,欢迎您持续关注会计学堂文章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