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汇算清缴代理报告费入哪一会计科目核算做分录?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比如,上市公司应当于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2007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对企业而言,所得税汇算清缴与年度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日可能不一致,须正确做好所发现事项的会计处理。
因此,对于付汇算清缴代理报告费,会计核算如下:
若是企业所得税税费的话,分录是:
借:管理费用——报告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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