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产其他业务成本如何做会计处理?
答:出租房屋,虽然会计核算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成本,但仍属于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所以出租房屋的相关税费计提仍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不需计入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6号公告的规定,简易计税方法下租金的增值税按【租金收入/(1+5%)* 5%
】计算缴纳,如果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按【租金收入÷(1+5%)×5%】预缴;一般计税方法下租金的增值税按【租金收入/(1+11%)*
11% – 抵扣进项税额】计算缴纳;如果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按【租金收入÷(1+11%)×3%】预缴。
因此,对于出租房产,则会计处理如下:
1、出租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2、每月收取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每月计提折旧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出租房产其他业务成本的会计处理,您会怎么做吗?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会计知识,欢迎您继续关注会计学堂文章更新,也可以订购我们的课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