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中调整核定征收所得率表附政策依据
答: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其纳税范围主要是以下范围: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参考如下图: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不得事先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事后发现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3%;
(二)其他开发产品:23%。
同时,该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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