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划拨资产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呢?
答:2012年2月7日财政部令第68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4日财政部令第90号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事业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根据本月应计提折旧额编制转账凭证入账: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非流动资产基金应当在取得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或发生相关支出时予以确认。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时,应当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处置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应当冲销该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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