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公司转入新公司的固定资产怎么计提折旧处理?
答:固定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除下列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①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按规定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因此,对于旧公司转入新公司的固定资产,可以这样处理:
A公司做账: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最后结转(如果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在贷方做相反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可以由A给B开增值票。
B公司入账: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等
旧公司转入新公司的固定资产,其计提与折旧的处理,上述小编给您整理的怎么样了呢?了解更多会计知识,欢迎您继续关注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