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盘未抵扣完剩下的抵扣如何做会计处理?
答: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金税盘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金税盘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金税盘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因此,对于金税盘未抵扣完剩下的抵扣情形,可以这样处理:
1、购入时:
借: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6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40%】
贷:银行存款等
2、第二年(第13个月)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4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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