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土地使用权结转成本如何做会计处理?
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活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而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可以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同时,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结转成本,则会计处理如下:
1、转让时: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2、结转成本:
借:营业外支出
借: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结转成本,上述表现给您带来的会计处理,您觉得如何呢?您有不同的意见,欢迎您与会计学堂的老师一起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