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是否可以超出税款本金呢附相关政策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但是,从法律条款具体规定看。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不能违反;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只规定了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没有相应金额限制性规定。新法做出了规定,旧法没有相应规定,应按新法规定执行。
从上可以看出,如果税务机关作出查补税款等处理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相关税款和滞纳金,税务机关为督促其尽快履行缴纳义务,在原先查补税款和滞纳金的基础上再加收滞纳金,才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本义,才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有关加处滞纳金上限的规定。税款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滞纳金”,不受“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的限制。
综上所述,小编的观点是,滞纳金不能超出税款本金。但是,只有尽快完善税收征管法关于滞纳金的具体规定,才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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