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发生分包业务怎么确认应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实务中,客户和总承包方签订总价款的工程承包合同,彼此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法律关系,总承包方只能按工程总价款给客户开具发票,即确认收入,而不能按扣除分包后的余额向客户开具发票.总承包方再把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建筑单位,即分包方,总承包方与分包方也形成了一种法律关系,分包方应当以分包额向总承包方开具发票,该发票即作为总承包方核算工程成本的依据.
综上所述,核定征收的建安企业发生分包业务时,分包额不能从总承包额中扣除,应当全额作为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安企业企业所得税如何差额征税?
答:建安工程主要涉及的税种是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建安企业如果把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建安企业的营业税差额缴纳,如转包或分包给个人的则仍要全额缴纳.举例:总包200万,分包50万,开发票时,分包先开50万,缴纳了营业税,总包开发票时营业税是按照150万缴纳.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营业税的一定比例缴纳.
印花税按照工程合同金额全额缴纳,税率万分之三.
企业所得税要分为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的时候,也和营业税相同,实行差额交税.查账征收的时候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成本费用,包括损失)-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法定税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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