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的混合销售要怎么缴税?
答: 一是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按货物销售和提供建筑服务征税;
二是纳税人销售外购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属混合销售,按照从主业的原则,确定是按销售货物还是按照建筑安装服务征收增值税;
三是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建筑企业应该怎么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以登记注册地或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建筑业企业所得税一般以登记注册地或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也可能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或所得发生地为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一般在各个纳税期末确认应税收入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因此,一般在各个纳税期末确认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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