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取得的青苗补偿费要怎么缴税?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因此,对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而取得的补偿,包括青苗补偿费在内,应当免征增值税。但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或者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的前提下,收到的按相关标准支付的补偿费(包括青苗补偿费)才可以免征增值税。虽然是免征增值税,但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应当开具免税增值税发票。
在实务中,农业生产者因土地被占用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如电信、电力等单位建设塔基、塔台等设施时因占用农户承包土地而支付的青苗补偿费,有一种观点认为:该业务的实质是一种租赁行为。农业生产者将未变更权属的土地在约定的时间内让他人使用,取得的租金或青苗补偿费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由税务机关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农业生产者中的其他个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公告)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青苗补偿费是对正在生长的农作物给予农户的农作物补偿费用。即不属于土地租赁费,也不属于销售货物,因此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一般可以凭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的价格以及双方确认的收款收据作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公司可以结合补偿协议、相关政府部门文件等证明材料,以收款人的收款收据确认入账,主管税务部门将确认其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当然,如果由政府或者村委会代为发放青苗补偿金的话,也可以向代发单位索要由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据。但如果仅是租赁其空闲场地而支付的费用,则属于租赁费,应当按照上述观点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79号)的规定,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农民个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府征地青苗赔偿费用是怎么规定的?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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