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补偿费该怎么纳税?
答:依据财税[2016]36文件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可以这样理解:拆迁补偿款是一种“补偿行为”,不是销售行为。
正常商业交易买卖双方自由出价、自愿成交,而房屋拆迁补偿行为,不论是拆迁政策、拆迁方式,还是补偿标准、补偿货币还是房屋,均由政府相关部门来进行规定,被拆迁人没有自行选择的权利,企业取得拆迁补偿和正常销售行为有本质的区别,不是一种市场行为。
尽管补偿也收到了“对价”,但这里的“对价”不是因交易行为而产生的,因“拆迁”给予的“补偿”,补偿行为并不是应税行为,也不是缴纳增值税的必要条件,纳税与否与取得“对价”没有必然联系。
因为财税【2016】36号文没有对房屋拆迁补偿是否该交增值税予以界定,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所以税务机关在没有上位法支撑的情况下,不能要求被拆迁企业缴纳增值税。
个人获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如何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第45号)规定:“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拆迁人”现应为被征收人。)也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只要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标准取得的,就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三、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另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但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收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据此,对个人房产因城市规划需要而被拆迁取得的补偿费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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