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伙企业未利润分配红利收入什么时候确认 ?
对于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对于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收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4号
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法人和组织(其他非自然人)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吗?
法人虽然可以入伙合伙企业,但还是有诸多限制:
1.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据此,公司法人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俺不认为合伙法做了另外规定。在公司法人可否做普通合伙人的问题上,《公司法》有明文规定不可以,而合伙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法人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就不是“另有规定”。这个另有规定,是为了立法严谨,或者是为了处理一些特殊情况,前者比如公司法人资格否定理论,在公司作为出资人恶意利用法人独立性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公司作为投资者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有“另有规定”,就不与“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矛盾了,后者俺也没想起来啥例子。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合伙企业必须有普通合伙人,所以妄想完全由公司组成合伙企业就别想了
除了公司,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有哪些法人或者组织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恩,这个,有的,比如未采取公司制的外商独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其具有法人资格,又不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它就能以法人身份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再比如行业协会组织,一般不是公司,也不是公益性的社会组织,也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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