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益税后利润的补税怎么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009号)中要求,企业在国内投资、联营取得的税后利润,由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已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于投资方或参营方分得的税后利润一般不再征税。但如果地区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则纳税人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需要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一、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
(一)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按现行规定,投资方企业分回税后利润时,先按规定将其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利润),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将在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予以抵扣。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1一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适用税率)
注: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适用税率,是指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计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的实际税率(不包括享受减免税因素)。
(2)被投资企企业营企业已缴税款抵扣额=来源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适用税率注: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适用税率是指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适用的按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纳税人(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按税法规定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在投资方作纳税调整时,可参照税收绕让原则,视为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已缴纳税款予以抵扣。
【例1】大华公司2004年经过纳税调整后的利润为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4年从东方公司分回税后利润9.25万元,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因享受税收优惠,实际执行税率为7.5%,计算大华公司2004年度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1)将税后利润还原为税前利润=9.25÷(1-7.5%)=10(万元)
注:此处应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7.5%计算税前利润。
(2)东方公司因享受税收优惠,参照绕让原则,应按15%的法定税率计算允许扣除东方公司已缴税款9.25÷(1-7.5%)×15%=1.5(万元)
(3)大华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0×33%-9.25÷(1-7.5%)×15%=18.3(万元)
(二)投资方本身发生年度亏损,其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可先弥补亏损,弥补后仍有盈利的部分,依照有关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如纳税人既有按规定需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补税的弥补,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例2】甲公司2002年自营利润100万元,按税法调整后,实际亏损30万元,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2年从乙公司分回投资收益17万元,乙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002年从丙公司分回税后利润33.5万元,丙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计算甲公司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
(1)需补税的税后利润还原成税前所得=17/(1-15%)=20(万元)
(2)因为亏损额是30万,故这里需补税的项目不足弥补30万的亏损,这时,需要用不需要补税的项目33.5万补亏,补亏后,因对方适用的税率是33%,故不需要补税。
(三)投资方在减税期间对外投资分回的应交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按应缴纳的应纳税额和减征比例予以减征。
(四)中方企业从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放区等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不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凡该中外合资企业适用15%或24%所得税税率的,中方企业应按规定计算补税。
另外,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规定进行调整。
税后投资收益率怎么计算?
答:一个投资的税后收益率是投资者将实际获得的投资后,所有的税费都被取出的金额。投资者可以计算出其产量的回报率,或一个已知的收益金额的一部分。投资者将要计算的税后收益率,因为它是一个不同的金额,最终将进入他们的口袋里;一些投资回报率较低,竞争力与其他投资更高的回报率,在一个纳税更高的速率。
步骤:
(1)查找您的投资回报率。我们把它称为RR。投资经纪人提供这前面。
(2)计算的总纳税义务率,包括联邦收入税率和你的国家所得税税率,如果适用于您的投资。我们把它称为TT。有些投资不受国家所得税。
(3)减率从你的回报率,纳税总额义务。其结果是税后回报率或收益率,您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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