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在年度中间可以变更吗?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4号)的规定:“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变更。但由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而对其以前纳税期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还应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重新鉴定征收方式。”
因此,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变更。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一)应税所得范围及类别
1销售货物所得
2提供劳务所得
3转让财产所得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5利息所得
6租金所得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8接受捐赠所得
9其他所得,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所得、债务重组所得、补贴所得、违约金所得、汇兑收益等。
(二)应税所得来源地标准的确定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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