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税前如何扣除
关于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法》下,职工福利费支出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是纳税人目前十分关注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解释,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具体事项具体对待.
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对外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如果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仍未将跨年度的福利费发票处理到位,一旦被查实,就得作出相应的纳税调整,并补缴相关税款.当前企业列支的职工福利费的合理性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入账凭证不合法,如企业职工食堂的采购支出,如果没有取得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外购物品未取得发票或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二是自制支付凭证手续不齐全,收款人未签字确认或由他人代签字;三是金额较大的支出无董事会决议;四是有关补贴项目无发放依据.
职工福利费核算注意事项
答:财务方面,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明确:(1)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2)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3)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税收方面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单独设置福利费账册.国税函[2009]3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而有的企业在管理费项下设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这类企业应及时调整账册,将员工福利归集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要准确
经过小编介绍之后,企业"职工福利费如何税前扣除"应重点把握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是否单独设置账册核算;二是支出是否符合开支范围;三是是否在工资总额的14%限额内扣除;四是有没有首先冲减以前年度结余的应付职工福利费,结余金额是否改变用途;五是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工资总额是否合理;六是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是否是合理的、真实的,入账的凭证是否合法.大家如果还想了解更多的会计知识,欢迎来向我们会计学堂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