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营改增后如何抵扣专用发票?
答:改增后,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按照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未全部取得的,采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进行抵扣.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所以取得劳务公司开具的专票,是可以进行进项抵扣的.
2018年5月以后,部分增值税税率下调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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