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确认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呢?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分为3种:
1.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未超过12个月的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 对于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来说,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有关预收款的会计分录怎么做呢?
答:一.、如果收到采购单位的预付账款并存入银行做: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单位
二.向购买单位开出发票
借:预收账款 -**单位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三 预收账款"账户,账户性质为资产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因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等业务,根据合同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预收的款项.
四. "预收账款"账户结构:贷方记增加,登记企业预收的款项;借方记减少,登记发货后与供货单位结算的款项.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已经预付而发货结算的款项;
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购货单位应补付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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