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建筑工程老项目分包发票抵税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现在正在进行的施工项目在营改增后如果不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现在预付款,5月1日后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老项目使用分包发票进行抵税时,(1)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分包人向总包开具建筑业增值专用发票,总包可以抵扣进项税.(2)如果分包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分包人向总包只能开具建筑业增值普通发票,总包不可以抵扣进项税.(3)如果分包人是个人,只能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只能抵扣3%;(4)如果分包人是被挂靠的一般纳税人, 则总包应向被挂靠方支付工程结算款并向挂靠方索取建筑业增值专用发票.
对于总包而言,应该是分包商先开具分包项目金额,然后总包差额计税,同时分包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来抵扣进项税.
营改增后,建筑业预缴增值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以上就是关于营改增建筑工程老项目分包发票抵税的一些内容,注意下,作为总包方,一定要注意分包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是老项目的,不能项目混开抵扣.此外建筑业通常是要预缴增值税的,我们列举了税法规定的预缴比例和方法,如果你对于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的会计核算有什么疑惑,欢迎联系会计学堂的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