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科学技术部三部门(以下简称"中央三部门")联合发布财税[2018]64号文(以下简称"64号文"),明确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废除了"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原规定.
64号文出台之前,中央三部门曾于2015年发布财税[2015]119号文(以下简称"119号文"),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予以明确,并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64号文的跨境研发模式下,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在64号文执行口径与现行规定一致的情况下,此处的"费用实际发生额"可以理解为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境外受托方的费用.
具体说明如下:如A企业(一般企业)2017年委托B企业(境外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实际支付B企业100万元,B在研发过程中发生费用90万元,利润10万元.
假设A企业2017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210万元,其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100 X 80%=80万元)未超过210万元的三分之二(即140万元),那么A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获得加计扣除的金额为80×50%=40万元.
假设A企业2017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90万元,其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100 X 80%=80万元)超过了90万元的三分之二(即60万元),那么A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获得加计扣除的金额为60×50%=30万元.
最新(2018版)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加计扣除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尽管国家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范围标准愈加宽泛,不过对应的审批及申报材料的监督也愈加严格,税务机关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会比较关注,特别关心是否存在漏税现象等,建议相关企业加强内部管控以降低相应的税务审查风险,对于相关税务申报材料妥善保存以应对税务检查,如果有其他具体问题需要会计学堂老师的帮助,也可以和我们联系.
企业享受委托境外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在现行所得税优惠管理模式下可以享受较为便利的办事流程,但同时其自身也承担着较为重大的举证责任以应对后续核查的风险.建议企业积极加强内部管控、严谨管控相关税务风险,妥善管理和保存相关备查资料并保持与税务机关及专业税务服务机构的积极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