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导致亏损怎么税务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企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也就是说,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前不是税前扣除项目,税前扣除的扣除之期为开始经营之后日的当年,开始经营之前的年份不能税前扣除,只能进行归集.
另外,企业筹建期间不能计算为亏损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生筹建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所以,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生筹建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企业筹建期间也不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很明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而该电力企业在筹建期,没有生产、经营,当然也就不用汇算清缴.如果税务机关由于在征管软件中设定了企业所得税税种要求企业进行年度申报时,也不能申报只有费用发生的亏损报表.
开办费都包括哪些呀?
开办费是指企业从被批准筹办之日直至开始生产、经营(含试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内,所发生的与筹建企业有关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但不包括建筑、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开支,以及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
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时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开办费导致亏损怎么税务处理?难过上文的学习我们知道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前不是税前扣除项目,税前扣除的扣除之期为开始经营之后日的当年,开始经营之前的年份不能税前扣除,只能进行归集.更多关于开办费用,还可以参看会计学堂归集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