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所得税怎么处理
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拨付的财政资金,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由财政拨付的国家投资和政府向企业的贷款资金,则没有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的直接投资.而要求"资金使用后归还本金"应该是地方政府的行为,如果对是否支付利息不作明确,只要求本金一定归还,则属于借款行为.这种行为与收入无关,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
财政性资金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答:
1.国家投资,应当作为权益,计入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 ,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
2.资金使用后要求返还的本金,会计处理应当作为负债,计入借款或其他应付款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借款或其他应付款.
3.企业取得的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财政资金,会计处理作为损益,原来有计入补贴收入的,现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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