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税会差异有哪些?
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阶段税会存在两项差异:
(1)由于投资收益确认时间不一致导致的差异。会计上按照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变化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法则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时间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投资方需要通过填写《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体现该差异,之后该项差异转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第 4 行“(三)投资收益”。
(2)由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因此税法要做纳税调减处理,该项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差异一经形成,不会消失。投资方需要通过填写《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体现该差异。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的调整是什么?
权益法核算下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计人取得投资当期的损益。
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通过支付现金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不计入计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调减项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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