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若干特殊事项应如何确认收入?
在实务中,如果遇到无法明确是否应计入应税收入的情况,应把握一个原则,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不征税或免税,就应确认为应税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租金收入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规定执行。
2、债务重组收入的确认
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因此,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税法规定该类收益作为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的确认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4、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会计收入”,而视同销售收入却属于“纳税收入”,因此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货物、财产、劳务,应计入当期的应税收入。
5、接受捐赠确认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以款项的实际收付时间作为标准来确定当期收入和成本费用。企业接受捐赠收入金额,按照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等。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包括哪些?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税法规定的条件免税。具体而言:
(1)从居民企业取得
①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2)直接投资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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