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身份置换金如何交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改制时是负净资产,政府拨了一笔身份置换金,已记入“专项应付款”,但尚未支付,是否应立即就这笔款项交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先不缴所得税而在使用时冲减“专项应付款”,再将不需支付的部分交企业所得税?
公司取得的政府拨付的身份置换金,属于《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的核算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关于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301 营业外收入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公司取得的这部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
但在税法中,应构成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其他收入的“补贴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上均应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而不能仅将不需支付的部分纳税。
补贴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补贴收入,是指政府部门为了某种特定需要,通过财政分配向企业或居民提供的无偿性补助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将收入总额分为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财政性补贴收入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是不征税收入,也可能是应税收入,并非所有财政性补贴收入都是不征税收入。
如何判断政府财政补贴是否应当缴纳所得税呢?
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司的这笔补助如果符合条件,就不缴纳所得税,单独设置科目核算补贴收入和市政公共设施费用。如果不符合条件,那就计入营业外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取得身份置换金如何交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取得的政府拨付的身份置换金,构成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其他收入的“补贴收入”。应该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希望小编以上的资料对大家理解这个问题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