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委托贷款的账务如何处理?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置“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会计准则对于委托贷款如何定义的?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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