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真的可以有加计扣除项了么
加计扣除项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按照相关政策,如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等,均为实际发生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安置残疾人工资等,预缴时还未发生这些,无法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在预缴所得税时能加计扣除吗
不能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在预缴所得税时能否加计扣除的原由:
2015年4月,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15年31号公告)的发布,因其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的第30行出现了“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项,由此有人认为,按照该预缴申报表的栏次设置,“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加计扣除。
二、研发费用在预缴所得税时不能加计扣除的文件规定:
1、2016年前,当时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二条已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在“2015年31号公告”中并未宣布废止《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该项规定在2015年度依然有效。因此,对于发生的研发费用,预缴所得税时只允许据实计算扣除而不能进行加计扣除。
2、2016年,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取代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而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也没有“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不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规定。 不得不说,在没有与之相反的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该种观点所依据的理由似乎是很有说服力的。但是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份2日发布的第76号公告中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中第14项中明确规定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汇缴享受”。
综上所述:研发费用在预缴所得税时从来都不能加计扣除。除非国家出台新的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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