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所得是否包含生育津贴
去年生育孩子后,我按国家规定申领了生育津贴,与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总额超过了12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需要个人自行申报。请问在进行自行申报纳税时,年所得12万元的标准是否包含按规定领取的生育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6]162号)第七条规定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 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的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生育津贴、生育医疗津贴比照“三险一金”的相关口径进行年所得12万元申报,因此年所得12万元不包含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生育津贴。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利息、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两院院士的特殊津贴每人每年1万元)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离退休工资。
8.驻华使馆、领事馆的人员免税。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政府或够条件的机构发放的见义勇为奖金。
11.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个人工资中的部分作为社会保险(住房、医疗、失业、养老)免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等社会保险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所得是否包含生育津贴?生育妇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的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生育津贴、生育医疗津贴比照“三险一金”的相关口径进行年所得12万元申报,因此年所得12万元不包含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