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应避免什么误区

2019-06-10 08:2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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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企业聘请了残疾人员工作,由于企业聘请了残疾人员,可以从税收上获得一些优惠。当月财务人员将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给算出来后,可以在交税之前加计扣除,那么,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应避免什么误区?

  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应避免什么误区

  误区一:只有福利企业才可以享受工资加计扣除

  多年来,福利企业一直是税收优惠的主要对象。因此,在落实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时,部分非福利企业虽安置了残疾人员但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没有落实到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并无限制,税法明确是“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这里的“企业”是广义的企业,均可享受工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误区二:工资加计扣除受安置残疾人数、比例的限制

  财税〔2009〕70号规定,实行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并取消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例如,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员就业,如果企业支付的月工资为2000元,则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仅可据实扣除2000元,还可另外再多扣除2000元。也就是说,在适用税率为25%的情况下,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员就业,可享受500元的税收减免优惠。

  误区三:所得税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工资加计扣除

  财税〔2009〕70号明确,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换言之,企业所得税在预缴时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不实行加计扣除。

  误区四:加计扣除残疾人员工资等同于企业会计上的职工薪酬

  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工资额的核算口径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工资薪金,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安置残疾职工工资不仅要符合上述定义同时还要符合加计扣除的四个条件。它不等同于企业会计上的职工薪酬。

  误区五:现金发放工资也可以加计扣除

  财税〔2009〕70号明确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应“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这是硬性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其目的既有利于使所有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企业都能享受到税收优惠,也有利于把税收优惠真正落实到需要照顾的人群上,避免出现作假带来的税收漏洞。

  误区六: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也可以享受工资加计扣除

  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必须符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也就是说,企业在计算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时,一定要注意是否符合为残疾人员“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否则,不得享受工资加计扣除政策。

  误区七: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工资加计扣除

  财税〔2009〕70号明确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因此,亏损企业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政策。

  误区八:事后备案不可以享受工资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对“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强调,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资料,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换句话说,纳税人支付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问题,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办理备案手续但可以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办。

  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应避免什么误区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应避免什么误区?对于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上自己不知道误区是什么,或自己对于扣除的标准也不清楚,建议你可以通过会计学堂网来进一步的了解这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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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工工资加计扣除,那这个怎么备案呢?

    您好,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100元,正常情况下企业税前可以列支100元的工资费用。但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并完成相关备案,就可以税前列支200元的工资费用。 二、满足“条件” 1.残疾人员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残疾人员的范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实践中,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应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就是满足条件的关键之一。 2.企业与残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限制财税[2009]70号(注1)明确条件之一,企业应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目前,税务机关未强制要求企业备案时提供与安置的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但您一定不能忽视了这个条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企业需要为残疾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财税[2009]70号还明确指出,企业需要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还需要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实践中,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提供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和支付工资的证明材料哟。 4.企业需要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税务机关有可能向企业索取残疾人员岗位安排资料,并现场查看企业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员的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核查残疾人员是否实际在岗工作。建议企业还是要予以关注。 满足上述“条件”还不够,每年还需要根据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关备案等确定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因各地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并未统一,现列示多数税务机关的备案资料要求: ①《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备案表》,此表有标准模板,主要填写企业基本信息; ②《企业安置残疾职工清单》,此笔有标准模板,填列内容包括残疾人员姓名、残疾人证书编号和当年支付的可税前扣除的残疾人员工资; ③残疾人员身份证件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④企业与残疾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复印件; ⑤企业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的复印件; ⑥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人员支付工资的证明材料。 为您提供解答,祝学习愉快

  •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的比例是100%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工资,所得税汇算时,是不可以加计扣除。

    你好,是的

  • 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计算是实际发放额?

    你好,是的,是这样的

  • 你好,现在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比如一年残疾人工资35000元,我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里:(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这里也是填35000?

    你好!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这里也填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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