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验资报告的要求合理
【问】:我公司于一年前登记成立,近日更名,到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同时将公司的投资人做了变更,即原投资人将股权转让给新的投资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验资报告,请问税务机关的要求合理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答】: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验资报告属于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必要证明文件,所以,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合理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有明文规定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内容呢?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方式;
(六)生产经营范围;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八)生产经营期限;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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