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应付职工薪酬跨年度支付能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工资薪金只有在进入当期损益即实际支付后才能计入工资总额按照扣除标准在税前扣除,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从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其他的费用不能计算抵扣。
正常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下,一般的企业都是在月底计提及计算职工工资,不可能都会在当月底发放,正常情况下在次月上、中、下旬发放。(现在国企及事业单位的工资不都是在每月的10-15号发放上月的工资吗),因此每年12月终了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上的“应付工资”或“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会有贷方余额,但有些地方的税务人员在所得税检查时如果“应付工资”科目有余额就要补缴这项税款,有的地方又不要可以过(只要在所得税清缴前支付就可以)
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能跨年度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文件规定“实际发放”而不是“实际发生”,前者是收付实现制,后者是权责发生制,即企业2015年1月发放2014年12月的工资,该工资不能在2014年度扣除,应在2015年度扣除。现在大多数企业是下发工资制,即次月发放上个月工资,因此企业会计上计入利润总额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每年1至12月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上年12月至次年11月的工资薪金支出,每年均须纳税调整。
这种扣除方法在前几年是严格执行的,但后来有所松动。有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扣除,有的税务机关仍严格按照收付实现制扣除,导致各地税务机关执行不一,有损税法严肃性,也使纳税人无所适从。
现在该政策终于明确,3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税收上工资薪金支出也按照权责发生制,弥合了税会差异,减轻了企业纳税调整工作量。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须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也就是次年5月31日前要实际支付已预提的去年的工资。有的企业为了留住人才,规定年终奖在次年下半年发放,那么,该年终奖就不能在汇算清缴中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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