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的预计利润可以弥补亏损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第52行“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转回已按税收规定征税的预计利润的数额。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间关系,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完工产品按照税法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参与弥补企业符合条件的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额。
怎么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
弥补亏损是用税前利润去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收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小于零的数额。
当一个纳税年度的利润部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弥补部分收入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其他部分在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及各项扣除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1年弥补不足的,
可以逐年连续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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