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的公益事业捐赠款要纳个人所得税吗

2019-06-14 17:39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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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上存在很多公益性社会团体,对于需要帮助的人们给予关怀。个人收到社会上的资助,取得收益,是否应该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接受的公益事业捐赠款要纳个人所得税吗?

接受的公益事业捐赠款要纳个人所得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三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接受的公益事业捐赠款不属于上述免税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接受的公益事业捐赠款要纳个人所得税吗

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否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汶川和玉树大地震受灾地区的公益性事业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公益性捐赠涉及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公益性捐赠是指公益、救济性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 则明确规定了该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接受的公益事业捐赠款要纳个人所得税吗?接受的公益事业捐赠款不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等免税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欢迎大家到会计学堂官网,咨询我们的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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