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放的劳保用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保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企业以“劳动保护”名义向职工发放的实物以及货币性资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明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夏季高温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费的范围。企业按标准支付的夏季高温津贴按福利费相关规定税前扣除。除生产车间发放的劳务用品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外,其他部门发放的劳保用品和直接发放的劳保费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范围,应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保用品合规取得抵扣凭证,进项税额可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费支出,不属于上述不可以申请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那么只要取得了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就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般来说,按照规定用途购买和使用的劳保用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企业以劳动保护名义发放的各种实物,则属于集体福利范围,相应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货清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发放的劳保用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保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以“劳动保护”名义向职工发放的实物以及货币性资金,生产车间以外部门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