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建楼材料无发票,税务稽查怎么办?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第四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四)自行填开发票入帐;
(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二、处理方法:
(一)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
(二)对在建工程部分:如果你单位是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则建造固定资产应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而你单位购买的无发票的材料部分形成的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你单位已全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则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该部分提取的折旧应进行纳税调整.
稽查对象指的是谁?
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3种方法产生:通过电子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筛选;根据稽查计划、按照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者随机抽样选择;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确定。
税务稽查对象的立案:税务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无上述违法行为,但是查补税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企业建楼材料无发票,税务稽查怎么办?”不知道大家是否都明白该怎么做了。大家在平时的工作中尽量做的合规一点,否则稽查会很麻烦,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可直接联系老师,资深老会计为大家在线答疑解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