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期内免费维修,材料要缴增值税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
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因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是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人实际已在销 售时获得,贵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
也无须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同时贵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或免 费更换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项目,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但若贵公司在保修期内另 行收取修理费用,则为提供应税劳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2019年增值税税金调整如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公告同时指出,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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