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营改增土地增值税征收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而就其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2、征收对象:增值部分
3、纳税人:卖方
4、税率:1%或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
5、优惠政策: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 免征;
(2)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含)以上,免征;满3年(含)未满5年,减半征收;未满3年,按规定计征;
(3)对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4)对个人之间互换居住住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5)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扩展资料:
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
②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整体上来说,营业税取消,更为增值税,被成为营改增,个税保持不变。计算方式依旧以差额或者全额的方法计算(未满两年)全额÷1.05×5%×1.13;看完后应该就明白了其中的道理,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大家来会计学堂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