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有两种理解:一种是:(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另一种是:(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
第一种理解,就是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才能才能认定纳税义务发生。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公安机关不予上牌,因质量问题退回的车辆”可以退回车辆购置税,理由很直观:因为车辆虽然购置了但不可能使用。比如赠与,购买车辆赠与他人,受赠方是纳税义务人,由受赠方缴税而非赠与方缴税。
按这种理解并使用《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办理退税便产生了执法风险,因为《征管法》是上位法,《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的限制性规定就超越了上位法的普遍性原则。
第二种理解也是很多书籍上注明的,车购税纳税义务发生必须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发生了购置车辆的行为(即所谓应税行为);二是这种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即所谓征税区域);三是所购置的车辆属于条例规定征税的车辆。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才构成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否则不能构成车购税纳税人。也只有这样理解才能解释《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否则,所有申报缴纳车购税就成为了一种预申报,预缴税的行为。
什么是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征收范围单一
作为财产税的车辆购置税,是以购置的特定车辆为课税对象,而不是对所有的财产或消费财产征税,范围窄,是一种特种财产税。
2.征收环节单一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它不是在生产、经营和消费的每一环节实行道道征收,而只是在退出流通进入消费领域的特定环节征收。
3.税率单一
车辆购置税只确定一个统一比例税率征收,税率具有不随课税对象数额变动的特点,计征简便、负担稳定,有利于依法治税。
4.征收方法单一
车辆购置税根据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实行从价计征,以价格为计税标准,课税与价值直接发生关系,价值高者多征税,价值低者少征税。
5.征税具有特定目的
车辆购置税具有专门用途,由中央财政根据国家交通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这种特定目的的税收,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既有利于统筹合理地安排资金,又有利于保证特定事业和建设支出的需要。
6.价外征收,税负不发生转嫁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中不包含车辆购置税税额,车辆购置税税额是附加在价格之外的,且纳税人即为负税人,税负不发生转嫁。
以上详细介绍了车辆购置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也介绍了什么是车辆购置税。作为一名购买车辆的个人或者是单位,最好是知道车辆购置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购买人到公安机关注册登记之前。如果你不是很明白,那么咨询一下会计学堂在线老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