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简易计税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属于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出租其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征税如何操作
一、税率
(一)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税率11%。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二、预缴税款和纳税申报
(一)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除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发票开具
(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详细介绍了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简易计税怎么缴纳,也介绍了简易征税如何操作。作为一名一般纳税企业的会计人员,一定要明白,企业在出租不动产的时候,是可以选择简易征税的,简易征税的操作方法如本文所示。如果你不是很明白,那么咨询一下会计学堂在线老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