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护肤品用于销售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八、化妆品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
综上所述,一方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才属于文件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另一方面,考虑到目前消费税“化妆品”税目中,“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未明确界定,因此,外购护肤品用于销售,不征收消费税。
外购环节应税消费品 缴纳消费税吗?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对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一、扣税范围:
在消费税15个税目中,除酒、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外,其余9个税目有扣税规定: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9、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二、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1、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2、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三、扣税环节:
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四、外购应税消费品后销售: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外购护肤品用于销售是否应缴纳消费税?上文介绍了这个按照消费税的相关内容,这个是不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才属于文件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更多税费疑问,欢迎点击会计学堂窗口咨询在线老师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