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能不能调账
不可以。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只是为了核对账目,并不能作为调整银行存款账面余额的原始凭证。只有银行出具或盖章认可的实际交易单据,才是会计记账的依据。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可做为银行存款科目的附列资料保存。
该表主要目的是在于核对企业帐目与银行帐目的差异,也用于检查企业与银行帐目的差错。
调节后,如果双方余额相等,一般可以认为双方记帐没有差错。调节后双方余额仍然不相等时,原因还是两个,要么是末达帐项未全部查出,要么是一方或双方账簿记录还有差错。无论是什么原因,都要进一步查清楚并加以更正,一定要到调节表中双方余额相等为止。
调节后的余额既不是企业银行存款日记帐的余额,也不是银行对帐单的余额,它是企业银行存款的真实数字,也是企业当日可以动用的银行存款的极大值。
出纳人员为何不能兼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一、出纳人员不能兼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原因是:
出纳是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而银行余额调节表是调节日记账和对账单的金额,检查未达账项,检查日记账和对账单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错误的地方。如果再由其出纳本人编制该调节表,对于在编制过程中发现的一些日记账上的错误,可能就不会客观、真实的予以反映。故是不相容的。
二、 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本单位的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的登记工作。
三、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财会法规,出纳员具有以下权限:
1、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会制度,抵制不合法的收支和弄虚作假行为。《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是会计人员必须遵循的重要法律。《会计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对会计人员如何维护财经纪律提出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为出纳员实行会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提供了法律保障。出纳员应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这些法规,充分发挥出纳工作的“关卡”、“前哨”作用,为维护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做出贡献。
2、参与货币资金计划定额管理的权力。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是出纳员开展工作必须遵照执行的法规。这些法规,实际上是赋予了出纳员对货币资金管理的职权。例如,为加强现金管理,要求各单位的库存现金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多余的要按规定送存银行,这便为银行部门利用社会资金进行有计划放款提供了资金基础。因此,出纳工作不是简单的货币资金的收收付付,不是无足轻重的点点钞票,其工作的意义只有和许多方面的工作联系起来才能体会到。
3、管好用好货币资金的权力。出纳工作每天和货币资金打交道,单位的一切货币资金往来都与出纳工作紧密相联,货币资金的来龙去脉,周转速度的快慢,出纳员都清清楚楚。因此,提出合理安排利用资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提供货币资金使用与周转信息,也是出纳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出纳员应抛弃被动工作观念,树立主动参与意识,把出纳工作放到整个会计工作、经济管理工作的大范围中,这样,既能增强出纳自身的职业光荣感,又为出纳工作开辟了新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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