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租赁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2019-06-26 14:52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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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租赁的定义这里就不多说了,当我们房屋租赁超过半年时,是需要签订正归的合同,而且还需要房主在当地的相关部门,办理相关的备案登记,下面小编就跟大家普及一下关于办理租赁备案需要什么材料的相关知识,感兴趣的同学可以继续往下看。

办理租赁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答:(1)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2)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

(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房屋租赁合同

(5)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租赁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程

(1)租赁双方持上述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3)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5)在手续齐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办完。

小编提示:凡在城镇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上就是小编详细整理关于办理租赁备案需要什么材料的全部知识了,更多精彩的财务知识尽在会计学堂,想提高自己专业技能的朋友可以继续前往官网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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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申请条件: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管理系统: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系统 企业备案在线提交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需通过综合管理系统上传提交以下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三)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五)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备案程序 1.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以下简称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2.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姓名(名称)、国籍/地区或地址(注册地或注册地址)、证照类型及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资金来源地、投资者类型变更; (三)股权(股份)、合作权益变更; (四)合并、分立、终止; (五)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六)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七)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其中,合并、分立、减资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应当在办理变更备案时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手续情况。 3.商务局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系统对项目内容及材料进行初审,报告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领导研究后确认备案,系统出具备案回执单,加盖公章。(备案专用章商务厅统一制作) 4.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材料(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以下简称《备案回执》)。 时限要求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备案机构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准确,或需要其对经营范围作出进一步说明的,应一次性在线告知其在15个工作日内在线补充提交相关信息。提交补充信息的时间不计入备案机构的备案时限。如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信息,备案机构将在线告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完成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另行提出备案申请,已实施该设立或变更事项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另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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