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如何界定?
2015年6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函〔2015〕311号印发《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规定,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界定?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
1、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3、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指出了一般纳税人的标准销售额为500万,则反言之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应该在500万以下。
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核算:
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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