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代开发票,是指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代开发票》规格为210×140mm,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账联,印色为绿色。
据介绍,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普通发票,但在提供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它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代开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发票的;
3.跨区(市)县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向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发票,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申请代开。
此外,正在办理税务登记的,或者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的,经处理后,税务机关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代开发票;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商贩),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代开发票。
代开的发票上需要企业盖章还是税务机关盖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哪些情形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发票的以及跨区(市)县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也可以申请代开发票。